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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往事|民国时期沭阳县的植树造林与林业管理

时间:2020-03-23    点击: 次    发布者:刘阳 - 小 + 大

众所周知,每年的3月12日既是中国的植树节,也是孙中山先生的逝世纪念日。史料记载,自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戊戌变法后,许多有识之士便纷纷主张发展实业,提倡植树造林。1893年,孙中山先生也提出了“急兴农学,讲求树畜”的理论。因此在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规定,以每年的清明节为植树节,要求京兆尹、巡按使、都统、道尹、县知事、县佐切实执行,广为植树造林。


1920年6月,沭阳在县城东南划地十余亩,设立清明节植树场。是年初夏,时任江苏省实业厅临时视察员的俞训渊在沭阳调查时得知,该场共“栽植杂树六千余株,现已成活过半”,但目前“苗圃及县有林均未成立”。俞训渊当即向“该县知事暨农会会长从速举办,以资提倡,并赠与农商部所颁之《造林须知》等书,俾有依据。”

此后不久,县知事戴仁便立即委任邑人汪玉璜组建县立苗圃,并从为数不多的实业行政经费中拨专款用于日常开销。按民国《重修沭阳县志》所记,自“民国九年六月,奉令开办县立苗圃,委任主任、人员。以县有籍田,计地十余亩……就此地内划定五亩,作为县立苗圃之用,其主任查省立第三农业学校毕业生汪玉璜,品学尚优,经验亦丰,已委为苗圃主任,开办经费,遵令在实业行政费内拨银二百五十圆。”


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先生在京离世。1928年3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将总理逝世纪念日与植树节合并,以提倡植树造林。是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规定县级林业行政划归各县建设局管辖。而直至次年2月,此前各县遵行的《县建设局组织条例》却仍未将此责列入其中。因此,1929年2月21日,沭阳县建设局局长朱福璋电呈省府,要求解释森林管理的归属权问题。



朱福璋在电文中称,“查江苏省政府修正各县建设局规程,职掌森林事项并未明白规定,是以局长对此植树隆重典礼,既不敢漫然忽视,恐违背国府颁定法令,亦未便擅行筹备,恐蹈抵触省令之嫌,筹思至再,无所遵循,衹合据情呈请钧产鉴核,转呈国府省府,解释《县组织法》。”接到此电后,江苏省建设厅厅长王柏龄立即向省府汇报此情,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修正《县建设局组织条例》相关条款。



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民国时期立法的不规范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国初年林业行政管理的混乱局面。文献记载,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设实业部,林业由其下辖之林务司主管。是年4月,临时政府迁都北京后,实业部分为农林与工商两部,林业转由山林司主管。1913年10月,农林、工商两部又合并为农商部,林业改由农林司主管。1916年,农商部设林务处,掌管全国森林事务,而仅仅数月后,农商部即以“整顿林务行政、精简官制”为由撤销该处,其业务仍归农林司办理。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将林业改由农矿部下辖的农务司掌管。至新中国成立以前,国内林业行政又先后隶属于农矿部林政司、实业部林垦署、经济部农林司、农林部林业司等机构,其频繁变更的行政关系令人无所适从。


参考文献:

1、俞训渊.徐海道区沭阳县实业视察报告书[J].江苏实业月志.1920,10: 29-38.

2、县组织法[J].政治旬刊.1928,31-32:68-71.

3、修正县建设局组织条例[J].江苏省政府公报.1928,58: 39-40.

4、植树节消息[J].农事月刊.1929,5:56.

5、王柏龄.沭阳县建设局据呈请转呈解释森林一项职掌由[J].江苏省建设厅公报.1929,20:54.

6、王柏龄.沭阳县建设局奉省政府指令建设局职掌森林一案仍照修正县建设局组织条例办理由[J].江苏省建设厅公报.1929,21:69.

7、凤凰出版社编. 中国地方志集成 民国重修沭阳县志[M]. 南京:凤凰出版社,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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