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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虞姬文化研究会章程

时间:2016-11-30    点击: 次    发布者:佚名 - 小 +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沭阳县虞姬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为沭阳县虞姬文化爱好人士组成的学术性团体,主要由颜集镇虞姬后人、虞姬文化爱好人士人员组成。本团体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学习、研究虞姬文化思想,挖掘楚汉文化潜力,增加虞姬文化底蕴,从而促使我县旅游事业的深入发展。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沭阳县文学艺术届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沭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总部在颜集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各种虞姬文化宣传活动,开展虞姬文化的研究活动;

    (二)举行不同规模的虞姬文化报告会,研讨会或经验交流会议;

    (三)参加虞姬文化的课题研究;

    (四)修建虞姬庙、虞姬墓等历史遗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卷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间行使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冶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按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必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查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重工业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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